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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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设计商会章程


目录


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置顶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定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深圳市福田区设计商会(英文译名为:Fu Tian District design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FTDCOFC)

第二条 本社团由从事广告艺术设计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组织广大会员贯彻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方针,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培训,推动业内自律和行业规范,为打造深圳市广告设计品牌和建设和谐福田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社团的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红花路32号深圳市福田区设计商会大厦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是:

(1)宣传行业方针政策,反应会员意见和建议,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2)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区政府制定有关广告艺术设计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3)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业务培训、从业资格认证、考试和评审工作;

(4)收集、提供国内外广告艺术设计信息和动态,编辑出版信息资料和专业刊物,建立信息网络,举办专业论坛、设计比赛等活动;

(5)建立广告艺术设计专业人才库,建立广告艺术设计与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之间联系、沟通和合作的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6)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广告艺术设计的行规行约,职业道德标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广告艺术设计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推动形成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社团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即在福田区从事广告艺术设计的企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3)凡从事广告艺术设计、展览展示设计等企业单位;或从事有关广告艺术设计的后期、科研开发、培训教育、软件开发、中介服务和管理工作等的企事业单位,或与广告艺术设计有密切关系的上下游经营、生产、传播媒介等的企业单位,并在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该会员在商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商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中止。)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3)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2)维护本社团合法权益;

(3)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社团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喂饭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过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会过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入职。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人气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理事长(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社团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